珠海市医师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为:珠海市医师协会,英文译名为:ZhuHai Medical Doctor Association缩写为:ZHMDA。
第二条 珠海市医师协会(以下简称本会)是以注册的执业专业人员(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以下简称医师)会员自愿组成的联合性、地方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是依法成立的社团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发挥指导、服务、自律、协调、监督作用,团结和组织全市医师,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维护医师的合法权益,努力提高医疗水平和服务质量。为我市人民的健康和社会主义建设服务。
第四条 本会接受珠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的业务指导,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珠海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并接受中国医师协会和省医师协会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会会址设在珠海市香洲区教育路31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团体和组织广大医师,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以下简称《医师法》),通过实践,认真总结经验,向政府提供反馈意见;
(二)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建立医师考核体系,审查、认证医师执业资格,监督检查医师执业情况。积极探索医师队伍行业管理的新模式、新方法,加强医师队伍的建设;
(三)依法维护医师在执业活动中享有的合法权益。努力创造和谐有序的医疗环境和医疗秩序,更好地为人民健康服务,使医师的劳动得到全社会的尊重;
(四)积极开展医学科普宣传教育,推广医学科普知识,反对和批判封建迷信和伪科学;
(五)关心和帮助农村、基层的医疗卫生工作,促进其预防、医疗水平不断提高;
(六)开展业务咨询服务,兴办为会员服务的机构,介绍推广医药新技术、新成果,促进医学科学技术的进步和发展;
(七)开展国内、国际及港澳台地区的医学合作与交流。学习借鉴先进社团组织的管理经验,更好地为广大医师服务;
(八)调查和了解医师队伍的现状、要求和愿望,发挥中介组织的作用。积极向政府提出建设性意见,更好地调动和发挥广大医师的积极性;
(九)努力争取和承办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有关工作以及与本会宗旨有关的事宜。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为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会章程;
(二)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三)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医疗、预
防、保健机构中的医务人员,卫生行政管理人员及学会工作者,可申请个人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本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优先参加本会组织和举办的各种活动;
(三) 优先享受本会提供的各种服务;
(四) 有权对本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监督;
(五) 优先获得本会提供的有关信息资料;
(六)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遵守医师的职业道德,遵守本会的规范和准则,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会员的声誉;
(三)积极参与本会工作和活动,完成本会委托的各项工作;
(四)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资料,接受本会的监督和检查;
(五)按期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每年缴纳会费50元。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或修改章程、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二)选举产生理事会、监事,选举和罢免理事和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年度财务报告;
(四)对协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五)改变或者撒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六)决定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送业务指导单位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负责领导组织本会工作;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理事会成员;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审议、批准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推选或聘任副秘书长、理事会常设办事机构的主要负责人;
(八)审议各机构的工作计划,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本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指导单位备案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4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的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指导部门备案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七条 本会的秘书长和会长不能在同一单位中产生,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八条 社会团体会长和法定代表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免除职务:
(一)被取消会员资格的。
(二)不能胜任其职务的。
(三)有损害本协会名誉或违背协会宗旨行为的。
(四)拒不履行职责的。
(五)存在违法违纪情形并受到相关司法和行政机关处罚的。
第二十九条 罢免会长或法定代表人的,应当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由理事会1/3以上的理事书面提议,在监事会(监事)成员现场监督下,召开理事会,通过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罢免议案。
(二)理事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推举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会议主持人。
(三)将理事会会议决议报业务指导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四)在监事会(监事)成员现场监督下,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罢免会长或法定代表人议案。
(五)将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决议报业务指导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理事会或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可以邀请业务指导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进行现场指导和监督。
第三十条 本社团设监事2名,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的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一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年度工作报告。
(二)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本社团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服务、咨询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本会配备或聘请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并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指导单位的监督。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和程序
第四十一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对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撤销和注销登记后债权债务及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因违反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而被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登记后,应当:
(一)停止开展任何其他活动;
(二)在业务指导单位及其他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小组,组织清算;
(三)承担并清偿债权债务和人员工资福利;
(四)有诉讼活动的,继续做好诉讼活动;
(五)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在完成债权债务、人员工资福利的清偿及剩余财产处理后,形成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书面清算报告并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确认。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应当自清算报告经业务指导单位确认之日起15日内,持此确认的清算报告及社会团体登记证正、副本原件到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主体资格完全灭失。
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指导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经2016年6月27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在本团体理事会。
第五十条 本章程自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